医院公告

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加强院内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

时间:2025-01-03 15:26:39 点击次数:0 发布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创始人

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央政法委、公安部等8部门《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国卫医发〔2021〕28号)、《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要求,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,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患者在医院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。

二、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中心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优化医疗服务流程,加强患者安全管理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
三、全社会应当关心、尊重医疗卫生人员,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,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,不得威胁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,构成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四、医院设置投诉管理部门,树立“以患者为中心”的服务理念,按照“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”的原则处理纠纷投诉,建立畅通、便捷的投诉渠道,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处理医疗纠纷。

五、医院制定安全检查制度,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,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,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。医院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。

六、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。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,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。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,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。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,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,制止无效的,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七、医院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,应当先行控制现场,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对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,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,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。

 

附件: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:

 

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

 

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;

爆炸物品,如弹药、烟火制品、爆破器材等;

管制器具;

生活用刀、专业用刀、表演用刀,如菜刀、水果刀、削眉刀、刻笔刀、大剪刀、斧子、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、矛、剑等;

易燃、易爆物品,如汽油、柴油、酒精(酒类)、等;

腐蚀性物品,如盐酸、硫酸、硝酸、过氧乙酸、84液等;

毒害品、放射性物品,如氰化物、剧毒农药、放射性同位素等;

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的物品,如缝衣针、毛衣针、玻璃制品、牙签、打火机、钢笔等

九、由于精神科病房特殊性,除以上禁止携带物品外,严禁将吹风机、电水壶、指甲剪、剃须刀、电饭煲、针线、香烟、刺激性饮料、茶叶、首饰绳、长毛巾、药品(含保健品)热得快、充电器、自热锅、金属制品、筷子、鞋带、皮带、带骨头和刺的食物等危险物品带入病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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